青岛农业大学离退休教职工舞蹈协会章程

青岛农业大学离退休教职工舞蹈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青岛农业大学离退休教职工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在校离退休工作处领导和指导下的离退休教职工艺术社团,是由热爱舞蹈健身活动的青岛农业大学离退休教职工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群众组织,是代表青岛农业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参加社会举办的离退休教职工舞蹈艺术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任务:愉悦身心、陶冶情操。按照“老有所乐”的原则,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参加舞蹈健身活动,达到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广交朋友、沟通信息、活跃生活、健康长寿的目的。每个会员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健康中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条件:

1.本校离退休教职工,身心健康,热爱舞蹈健身活动;

2. 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3.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协会的团结和权益。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 拥有自由加入和退出协会的权利;

2. 拥有向协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 拥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 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 拥有向协会提出组织比赛或其他活动要求的权利;

6. 拥有监督协会管理、运行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

2. 对办好协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 积极配合协会的工作,按时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务;

4. 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并尽力为协会筹措资金。会费和筹措资金由协会管理使用;

5. 积极宣传协会并介绍新会员入会;

6. 具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七条 入会程序: 由申请者填写《青岛农业大学离退休教职工舞蹈协会会员报名表》,经协会管理机构考察合格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报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会员资格管理:

1.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会员,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的同意后,协会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报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备案;

2. 对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协会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其会员资格;

3. 会员资格取消或暂停后,均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协会管理机构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方能当选,每届任期两年,报学校离退休处备案。因属于初创阶段,第一届协会管理机构人员采用指定人选的方法产生。

第十条 协会管理机构的职责:

1. 接受学校离退休工作处的工作指导,协助学校离退休工作处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舞蹈健身活动;

2. 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内部分类管理的组织架构;

3. 负责协会的组织工作,按期召开年会,进行年度活动总结,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完成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安排的各类临时性活动;

4. 组织协会会员定期开展日常活动,参加学校和社会的舞蹈活动和比赛;

5. 负责协会会员管理工作;

6. 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和会员的监督;

7. 协会日常事务管理。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应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日常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向协会秘书长请假。

第十四条 协会要有明确的制度和纪律,会员应严格遵守,服从安排。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由会员会费、离退休工作处资助经费和社会赞助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为保障协会的正常工作,每位会员每年应缴纳会费100元。另外,协会鼓励会员积极借助社会力量筹集经费。

第十七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排练或活动时的必要支出,离退休处资助经费和社会赞助经费的使用均应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大额经费的使用需经协会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协会管理机构应当于年会时向会员公布经费收支以及使用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经学校离退休工作处批准,由协会负责解释,自2018910日起试行。

 

 

附表:

青岛农业大学离退休教职工舞蹈协会

会 员 报 名 表

姓  名

 

性  别

 

 

(此处贴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箱邮

 

微  信

 

QQ

 

个人简历

 

 

 

 

 

 

协会审核意见